忠誠協議缺乏法律約束力

發(fā)布日期:2022-05-13 14:18:30 文章來源:
為了維系婚姻關系,有些當事人喜歡與對方簽署一份《忠誠協議》,并在其中添加一些違約后的懲罰措施。有些夫妻甚至在剛結婚或者在婚前便簽署此類協議。然而,由于忠誠協議不屬于夫妻財產協議的范疇,且夫妻之間是否忠誠屬于情感道德規(guī)范的范疇。因此夫妻之間簽訂的“忠誠協議”應由當事人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自覺履行,而法律雖然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類似協議,但亦無法律對此賦予強制執(zhí)行力。比如以下案件:
 
男女雙方結婚多年,婚后生育一女。由于男方多次出軌,導致夫妻感情發(fā)生矛盾。為了挽救婚姻,雙方簽下一份《忠誠協議》。根據協議的約定,男女雙方應相互忠誠,如因一方有婚外情而導致離婚的,則女兒由無過錯方撫養(yǎng),且過錯方要凈身出戶。此外,過錯方還需向無過錯方支付100萬元離婚賠償款。
 
協議簽訂后,男方沒能堅持多長時間便再次出軌。于是女方向法院起訴離婚,并請求法院按照忠誠協議的約定,做出對男方不利的判決。
 
然而,正如本離婚律師所言——忠誠協議屬于道德規(guī)范的領域,并不具備法律上的強制性。同時,當事人無權以協議的方式對與身份有關的事務進行約定。因此,法院在判決中否定了忠誠協議的效力,而是根據雙方的撫養(yǎng)能力,以保護孩子利益為原則確定了子女撫養(yǎng)權的歸屬。由于女方在訴訟中證明了男方多次出軌,該過錯時導致離婚的根本原因。因此,法院根據現行民法典的規(guī)定,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對其給予了適當的照顧。
 
通過該案可以看出,期望法院能夠按照《忠誠協議》來裁判離婚案件是缺乏法律依據的。本離婚律師認為,在未來的離婚訴訟中,忠誠協議可能發(fā)揮作用之處可能僅局限于用了證明對方有過錯而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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