男女雙方結婚多年,婚后生育一女。由于男方多次出軌,導致夫妻感情發(fā)生矛盾。為了挽救婚姻,雙方簽下一份《忠誠協議》。根據協議的約定,男女雙方應相互忠誠,如因一方有婚外情而導致離婚的,則女兒由無過錯方撫養(yǎng),且過錯方要凈身出戶。此外,過錯方還需向無過錯方支付100萬元離婚賠償款。
協議簽訂后,男方沒能堅持多長時間便再次出軌。于是女方向法院起訴離婚,并請求法院按照忠誠協議的約定,做出對男方不利的判決。
然而,正如本離婚律師所言——忠誠協議屬于道德規(guī)范的領域,并不具備法律上的強制性。同時,當事人無權以協議的方式對與身份有關的事務進行約定。因此,法院在判決中否定了忠誠協議的效力,而是根據雙方的撫養(yǎng)能力,以保護孩子利益為原則確定了子女撫養(yǎng)權的歸屬。由于女方在訴訟中證明了男方多次出軌,該過錯時導致離婚的根本原因。因此,法院根據現行民法典的規(guī)定,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對其給予了適當的照顧。
通過該案可以看出,期望法院能夠按照《忠誠協議》來裁判離婚案件是缺乏法律依據的。本離婚律師認為,在未來的離婚訴訟中,忠誠協議可能發(fā)揮作用之處可能僅局限于用了證明對方有過錯而已。